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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 国外反**动物法案与它们的起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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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2: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动保锋 于 2015-7-27 23:55 编辑

反**动物法案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反**动物的法案。早在19世纪初,英国就有人提出禁止**马、猪、牛、羊等动物的法案。虽然当时这项提案没有被下议院通过,还被有些人嘲笑,但是到1822年,世界上第一个反对**动物法案还是在英国首先出台。随后,法国也在1850年通过了反**动物法案,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欧洲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反**动物的法案。1866年美国驻俄公使伯格回到纽约后开始呼吁反对**动物。驻俄期间他曾目睹马被马夫毒打而痛苦万分,伯格认为残酷地对待活着的动物,会使人道德堕落,一个民族不能阻止其成员残酷地对待动物,也将面临危及自身和文明衰落的危险。在他的努力下,美国迅速成立了“禁止**动物协会”,并迅速通过了“反**动物法案”。截至目前,包括一些非洲国家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反**动物法案,我国的香港台湾也有这方面的法案。

  并不是一提制定反**动物法案就要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能再宰杀牛羊,不能再做动物实验,而是怎样尽人的可能减少动物的痛苦。目前国外的反**动物法案一般都针对野生动物、畜牧动物、家养动物和实验动物有不同的规定。对于野生动物,世界范围内都是以保护为主,对于畜牧动物不是不能使用,而是在饲养的过程中怎样保证给动物一个基本的生存环境,在宰杀的过程中怎样尽量减少动物的痛苦。我们了解到国外在宰杀畜牧动物时,一般都是一头动物进入屠宰房后立即阻断,在一个单独的空间用高压电快速击中动物的致命部位,使动物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再进行宰杀。而我们现在的屠宰流程是让动物排着队走进宰杀场,动物能够看到自己的同伴怎样惨叫、流血,怎样被分割。目前国内很多野蛮的宰杀方法,不仅对畜牧动物是非常不人道的,对食用的人也是很有害的。因为动物处于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状态时,它的身体本身也会产生一种急剧的生理变化,产生一些毒素或是其它不好的物质。这些毒素对食用者也非常有害。众所周知,我国是个畜牧大国,但是我们的蓄产品却很少达到出口标准,其中的原因之一就与这种落后的屠宰方式有关。

  英国有专门的《实验动物法》,对怎样使用实验动物,怎样把实验动物的痛苦减少到最低点都做了规定。反**动物法案实际上倡导的是尊重生命、善待生命的文明观念。

  反**动物法案提出的是基本的人道要求,而不是完全不食用动物。动物与其它物品不同,它是活的生命,它有感知痛苦的能力。它们也应该有基本的福利保障,不能被恶意**和残害。英国最早的《马丁法案》就把伤害动物本身视为犯罪。美国不但制定了《反**动物法案》,还专门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对人该给动物一个什么样的正常生存环境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德国对屠宰动物有严格的要求,其中包括卖鱼者不能把活鱼直接卖给顾客,顾客选好鱼后由商户把鱼放进柜台上的电箱里快速杀死后才能出售,一方面考虑到有的顾客不敢自己杀鱼,另一方面也防止了虐杀的情况出现。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待动物态度如何,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畜牧动物是供人们食用的,但是要看怎么吃?一个标榜文明的人和民族,不应该把满足自己的食欲建立在对动物的残酷折磨上面。

  中国是一个中药大国,动物入药的情况很多,对于这些问题也应该加以考察和反省。很多教科书甚至动物园的解说词上都有动物入药的介绍。有一些入药的方法还特别残忍,不仅要活的,还要用种种方法折磨动物才能体现出药用价值。其实科学发展到今天,很多的动物药用元素都可以找到替代品,而很多以残害动物为代价入药的东西并不是人所必须的,也并非急救用药。比如活熊取胆,按传统的中医理论熊的胆汁固然有明目等“药用价值”,但是仅仅为了这些可以找到替代品的药用价值,就让成百上千活生生的熊常年关在铁笼里,定期遭受死去活来的折磨,实在是文明的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现在更有人仅仅为了保健和美容,就置动物的死活于不顾,比如割去活海狗的生殖器,再把海狗扔回大海,任其在极度痛苦中死去。令人痛惜的是,这些残酷危害动物的行为正日益扩大和蔓延,而消费者就是这残害动物的最后一环。野生动物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它们应该得到很好的保护;家养动物以自己的生命贡献于人类生活,它们至少也应该享受生命的一般乐趣,而不能在被**中完成一生。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也迎接了2008年在中国举办的奥运会,保护动物、善待生命不仅是国内所有善良人的愿望,也关系到我们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

反虐动物法起草者  《反**动物法(专家建议稿)》的猫狗肉禁食令近日在网上引起热议。该建议稿主张立法规定禁食猫狗肉,违法者将面临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天监禁。不少反对者认为它有损人吃肉的权利。

  昨天,首席起草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社会法室主任常纪文教授接受早报记者时表示,“禁食猫狗肉”会因地制宜。

  据报道,《反**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有网友认为,“‘违法食用’这个模糊提法很好,说你违法就违法,罚款将是一笔可观的收入。”“难道鸡鸭鹅猪和猫狗不一样,在专家眼里猫狗比其他动物高出一等。”

  当然,也有很多网友对此表示了赞同,认为“人类确实还没有进化到不吃肉的程度,但不能因为需要吃肉就连猫狗肉也要吃”。

  对于什么是“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常纪文对早报记者解释说,“有媒体对此有误解。什么是违法食用?打个比方,比如北京规定禁止食用,在这些地域有自己的规定,那么在这些地方食用就是违法的。再比如东北,那里有很多朝鲜族,他们有吃狗肉的民族习惯,那在东北就可以不禁止,吃狗肉就是合法的。”常纪文表示,“反**动物法”即使出台,也需要地方出台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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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 11:3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好帖,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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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8: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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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23: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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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23: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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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3: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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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17: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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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3 15: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吗?太好了,非常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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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02: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强,支持楼主,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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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7: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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