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就养犬管理问题
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公开信
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市人大、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及各有关单位: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简称IFAW),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动物福利组织之一,我基金会在全球16个国家开展项目,与各地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合作积极推行人与动物共同受益、和谐共处的动物福利和保护政策。基金会在华开展工作18年,与中国国家林业局、环保部、农业部、海关及公安部门在国际履约、执法能力建设、立法推进、普法和改善公众意识方面广泛展开合作。
最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颁布了《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在当地及全国引起了很大反响。我们注意到条例主旨为促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值得称颂,但其中还一些条款仍延续了其它地方养犬法规的缺陷,不仅导致了伴侣动物的福利受到侵害,更无法解决因养犬引发的社会问题,甚至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对此我们也深表忧虑。我基金会对条例提出建议如下,希望对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有所帮助,同时有助于“条例”的实施与改善。
首先,“条例”确立了民间救助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了政府支持和鼓励的义务,这在国内同类法规中走在了前列,令人感到十分鼓舞。当前在中国各地都有民间动物保护组织,他们来自社会各阶层,自筹资源救助流浪动物,他们首先分担了政府部门收容和管理流浪动物的压力,同时,也向全社会传递着善良与和谐的理念。希望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能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从法规角度为这些民间动物救助组织和人士提供更多政策上的指导与支持。
另外,“条例”鼓励犬只绝育,采用最科学有效和人道的预防措施进行犬只数量管理,这与国际最通行有效的方法接轨,应在更大范围内深度推广。
近年来虐待动物的事件经常发生并演变为全国公众关注的焦点事件,绝大多数公众一方面对类似事件表示愤慨,同时也对防止虐待动物无法可依的状况感到无奈。“条例”中明确禁止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并制定了罚则,切实惩处待虐待动物的行为,为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风气提供了基础和法律依据。
然而我们也很遗憾的看到,条例依据犬只体型大小作为禁养依据,并打算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引发了一系列矛盾。近年来,随着养犬知识的普及,更多的养犬人选择体型较大、性格温良稳定、与人亲和、易于培训的大型犬饲养。这些大型犬种还普遍应用于搜救、缉毒等工作领域,与人类亲密合作。可见,犬只的攻击性完全不取决于体型,其驯养和行为管理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目前,全球没有一个有成文养犬管理规定的国家以犬只大小作为禁养标准,这是基于动物行为学的科学常识。其实,国内一些新出台的养犬法规已经开始废止这一禁养标准,例如2011年《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同时,从条例出台的实际效果看,市民的反对意见普遍集中在 “禁养犬种”和犬只专项整治活动上。很多犬主对其犬只感情很深,视同家庭成员和朋友。据基金会针对北京市养犬人的调查分析,养犬家庭多为经济来源及生活稳定的家庭,这部分家庭往往是社会构成的中坚力量。因此,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简单禁养大型犬,很难得到养犬人认同与尊重,甚至可能会激化养犬问题之外的其他社会矛盾。目前已有部分犬主和爱狗人士在哈尔滨的公共场所表达诉求,这与其他曾经进行禁养大型犬治理活动的地方出现的情况非常类似。多年来,IFAW一直致力于协调各方力量,预防和妥善处理围绕养犬管理产生的各种问题,我们相信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能够采取更加审慎和科学的态度,及时改善法规的设置与实施,获取更广泛的民众认可。
任何立法的基础都应是理性的科学认知。社会管理服务的实施,也应提倡科学的认知和行为方式,全面避免将旧有的错误观念合法化。对于少数人的误解,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加强科普、约束养犬人行为等方式予以疏导和化解。同时,对于占有一定社会比例公众特定的诉求,有关部门应在立法的修改过程中,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民意,通过多方参与和对话,找到解决社会管理服务的最佳途径,从而使条例能够真正起到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
我国城市养犬问题情况复杂,需要发挥教育的力量和全社会的参与。IFAW长期以来与北京市、广州市公安局开展合作,共同推广文明养犬教育,倡导科学预防狂犬病、推行“负责任的动物主人”等一系列科学、文明和谐养犬的理念。
我基金会真诚希望有关部门能采纳我们的建议,针对养犬行为,提供更科学、人性化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IFAW愿意提供相关的理念与技术支持,并与包括黑龙江哈尔滨在内的各地政府一起,继续为人与动物在中国的和谐相处而努力。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
201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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