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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保护候鸟及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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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09: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保护候鸟及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8307285 森林分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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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0: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亲青公益#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严厉打击总是屡禁不止,治标之策还在于全民行动,加油!//@猫眼看世界-话梅: //@中山动物保护救助站: @正义中山 @平安中山 @城市零距离官方微博 @中山水皮 @中山网 @中山青年 @好社会亲青汇 @中山生活网微博 保护候鸟及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中山人做起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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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0: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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