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摸狗的行为,古已有之,皆因恶小而难以受到重罚,但该违法犯罪行为发展到今天已形成了多个黑恶势力的团伙犯罪。近日天津上海等地多次发生的群众举报偷盗猫的犯罪团伙违法行为,足以说明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 【法律专家针对检疫部门不作为,及被利用成为猫狗黑产业工具的评论】检疫部门,卫生监督部门不作为,乱象包括禽畜检疫检验,该不作为还被犯罪网络团伙利用到贩卖偷盗的野生动物和贩卖偷盗的猫狗,流向批发市场,餐饮服务行业等渠道谋取暴利。猫狗肉黑产业链性质:违反多重法律法规,盗捕家养动物,以欺骗手法申报养殖用途从而取得行政许可运赃销赃,并且继续用这个活体动物的检疫证明冒充动物产品检疫检验证明,继续欺骗逃过监管,制售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动物(肉品),足以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请大家在对外发言,媒体采访的时候,将”吃与不吃“私权利的辩论焦点引向对这条罪恶链真实面目的认清,呼吁工商,食药监,食安办,公安,省,市,区政府监管与执法部门针对猫狗肉产业链违法性结合现行法律依据有所作为,严肃监管和依法行政 “所有的动物食品均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才可以生产销售,否则即为违法。猫狗肉产业链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均属于法律中所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也许在监管执法的分工中,各地多有不同,但不能说没人管是因为没有法律授权,只能说法律有授权,而相关部门分工繁琐、落实不到位、职权划分不合理导致互相推诿,无法真正有效执法。”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专家评点执法人员对猫狗黑产业不作为,乱作为的原因: 政府是否有禁的权,公民是否有吃的权。 先说两句理论: 对于民事主体(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 对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接受委托履行行政职责的组织),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所以,狗肉,自己吃,不违法;狗肉,用于盈利,却无法依据国家法律要求来做,即违法。这体现的是前者。 政府,立法机关有明确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有部门规章而不执法,即为违法。 立法有要求不做则是不作为,立法无要求而做则是乱作为。此为后者。
产业链问题的核心是推动执法部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运用国家强制力,斩断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至于自己吃的权利,我们目前没办法。但如果只有自己在家买狗、杀狗来吃,恐怕没几个人有这么大的积极性了。 |